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更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离不开规则统一、竞争有序的制度保障。《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平竞争的两部基础法律,一防垄断限制,一治恶性乱象,双法并行,共同守护市场良性生态。
《反垄断法》: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守住市场竞争的“入口”
四大重点规制行为
01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0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0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择手段的竞争”,维护商业道德底线
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01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02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03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04侵犯商业秘密
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05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06商业诋毁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07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资本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一环,资本市场的公平,最终惠及每一位投资者。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从来不是空洞的政策口号,而是日常经营、产品销售、投研服务、品牌运营中的行为准则。坚守合规底线、摒弃恶性竞争、坚持诚信经营、秉持公平自律,既是响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也是金融机构守护投资者权益、践行行业责任的应有之义。
公平竞未来,合规行致远。以有序竞争涵养行业生态,以专业合规守护市场初心。